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生产试验、专业建设、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及各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及实训中心。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验室的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院使用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须统筹管理的实验室由实验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其他实验室依托学院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管理中心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由实验室归属院部负责。实验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实施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审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分配实验用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三、负责实验管理中心直属实验室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学院实验室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审批工作,并会同相关院部、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对实验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全校实验室评估和先进实验室评比、表彰工作。
五、检查、督促和协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六、按照《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直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负责直属实验室专职实验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做好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条 实验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由学校根据干部聘任规程予以任免。中心主任负责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调配,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
第九条 院部实验室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其所管辖的实验室全面负责,并负责完成中州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分配的鉴定任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根据干部聘任规程予以任免。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三、组织实验室人员努力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四、制定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负责落实,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条 学校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立实验室工作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等工作,如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实验教学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等。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执行实验教学任务,具体内容参见《中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承担科研任务。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二、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除完成本部门科研任务外,实验室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实验室应充分利用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教具的研制和开发,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十三条 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计量法定期校准和维护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为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成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和科技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制订近期、中长期的发展建设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新建实验室按《中州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率。实验项目一经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动,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规划、立项、论证、建设、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教学和科研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调试和维修设备,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和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申报为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中州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外,各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财产管理。实验管理中心直属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依托学院管理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使用学院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拨权和处置权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对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凡使用学校教学设备费、科研费、企业投资、社会赠款、自筹资金等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州大学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实验管理中心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于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环境状态,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调配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报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经各学院分管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下达实验任务书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经费的管理。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年末做出下年度教学实验、技术改造和实验室其他用途的经费预算,经学院审定,院长签字后报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并下达次年实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收集制度。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相关数据库,并按学年对各院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信息进行统计,用以管理我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各院部应同时建立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信息统计数据,以备查询核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面向有需要的学院预约开放。进入实验室人员须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评估制度。每学期末实验管理中心会同其他部门对学校的各类实验室按照上级精神,根据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专业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将按《中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有专门技术的专业人员和从事教学科研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第一线人员,与普通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为培养“双师型”教师,实验管理中心、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建立青年教师参与实验室工作的奖惩制度,对教师要有实验技能的考核,并积极支持专任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任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账、卡、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各学院应经常对实验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要由实验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规则和实验安全教育,对不遵守实验规则的人员,实验相关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中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努力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
第四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导,与实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形成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以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为指导,积极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与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实验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实验教学任务的执行。院(部)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由教研室提交下一学期教学实验的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和项目数、实验的教学进度(到教学周)及要求到学院,由学院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实验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计划进度表,执行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有关任课教师开学后将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交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验内容要求做好仪器设备及药品等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准备。
第十一条 实验课前任课教师到实验室熟悉和准备实验内容,实验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指导教师进行实验,保障仪器设备完好,水、电、网络畅通,注意安全和学生的管理,使实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凡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上岗前必须试讲,经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对首次开出的实验,上课前实验教师必须试做,确认实验无误后方可开出。
第十三条 实验前应提前通知学生做好预习,实验课时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的首次实验课,主带实验教师要带领学生学习《中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中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对实验数据、实验仪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实验室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交任课教师批改作为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和成绩交实验管理中心备份存档。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熟练使用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把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心理学,并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二、辅助指导实验教师及实验员(实验管理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动手能力强,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维修知识,能快速解决实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三、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从事过一轮以上的实验教学工作,熟悉环境、设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九条 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要经常一起研讨改革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鼓励课程主讲教师尤其是高水平教师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验考核成绩应依据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独立动手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遵守实验纪律和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实验教学质量责任制。教务处、实验管理中心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院(部)主管教学与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院(部)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教研室、实验室和课程主讲教师对自己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检查评估
一、各教学单位要对本部门实验教学的状况和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稳定秩序,提高质量,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对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中州大学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抽查评估。检查结果在四十八小时内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向相关方面反馈信息,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作为教学部门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考核主要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主要包括:实验态度、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操作技巧技能、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三分之一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查或考核,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分平时和期末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单开实验课的成绩应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八条 非单开实验课的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低于10%,但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其本门课的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章 实验教学档案的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过程所有程序文件均应统一、规范并及时归档,保存三年。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表、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督导结果等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实验室日志等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单、学生实验签到记录表等由教学单位负责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中州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特色、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 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 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综合体现科学、高效、现代、特色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方案进行。各有关学院应依据规划方案,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涉及房屋、设施及仪器设备等事宜提前纳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投入,倡导采取多渠道集资融资的办法。除正常投入的教学科研设备费外,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室有偿开放服务收入费都可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密切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其建设一般涉及实验用房配套、实验室家具特别是大宗家具的配置、实验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的购置。为避免盲目建设和无效投入,新上专业实验室建设及重点科研实验室必须有充分的前期论证、筹备及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业及发展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配套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项目、教材、讲义、考核方法,有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要有相对完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人员充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新上专业及其配套实验室,应经过充分的专业建设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建设及其实验室建设规划,有明确的目标、目的和实施步骤,并应列入学校(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坚实的研究基础,有合理的科研梯队,有饱满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可靠的预期成果和效益。
第十五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第十六条 配备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制定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调整、撤销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实验室时按照新建实验室的基本程序进行审批,取得建设资格审批认证,正式纳入实验室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立项申报与购置,没有被正式批准建设而临时申报者不予以立项审批。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部)提出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应提供正式的、完备的专业(含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材料,填写《中州大学实验室设置审批表》(见附表),设备立项购置预算表,报送实验管理中心,按照程序全面审核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筹建。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基本程序如下:
(1)每年6月份,实验管理中心起草通知,部署下年度新建实验室的申报,各单位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实验室建设申请,附有关的正式论证或审批材料。
(2)实验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
①进行归类、汇总、统计;
②与各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
③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技术性审核;
(3)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4)报分管校长审查;
(5)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6)正式纳入学校新建实验室计划进行筹建;
(7)进入实验教学设备立项申报程序,进行有关的设备、房屋、家具申报立项(按年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的基本程序进行);
(8)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正式纳入实验室建制。
第十九条 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程序聘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条 因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手续和新建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筹建期间的实验室,达不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实验管理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由实验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列入实验室建制序列,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其财产列户、人员编制、统计报表、评估检查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完成临时性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列入正式建制,其资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归入相近或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设立若干分室,但不设分室主任,不单列户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州大学实验室设置审批表
中州大学实验室设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拟建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类别:基础课实验室 □;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 □;专业课实验室 □;科研实验室 □;
与现有实验室从属关系
实验室分室 □
实验室负责人(主任)
独立设制实验室 □
实验室负责人(主任)
实验室房屋位置及面积
实验室设置具备的基本条件情况:(参见实验室设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关条文)
实验室建设预算(建设实验室需配备的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投入预算含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
该实验室人员情况
姓名
职称
职务
现从事专业或研究方向
学历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实验管理中心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长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中州大学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实现独立的软件管理,做到账、卡、物分开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实验用材料:指使用时一次性、消耗不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化学试剂等。
第五条 低值品: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各种小型仪器、工具、量具等。
第六条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坏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等。
第七条 新建实验室的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列。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采取计划购置的原则。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历年各学院的消耗情况,结合新学期实际,确定各学院物品购置量,严格按计划购置。
第九条 采购计划每学期申报两次,一次正式计划,要在前一学期结束前30天交实验管理中心;一次补充计划要在开学一个半月之内交实验管理中心,由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后交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每学期申请实验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在上学期结束之前,由实验管理中心组织完成采购。
第十一条 供货商确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由政府采购办招标确定的供货商供货,其它品种由实验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确定。
第十二条 一般物品在入库及使用前先由采购员和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由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的低值耐用品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低值、易耗品账目,进出有记录,手续齐全,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临时存放点,不进行大量的定点仓库管理,以减少积压。
第十六条 如果某专业、班级有剩余未用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可调作其他实验使用,以提高资金的周转。
第十七条 对于贵重、稀缺、易燃、易爆、剧毒、腐蚀、麻醉及放射性物品,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精确计量,严格审批,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第五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凡是教学课程内安排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向学生定量提供能确保完成实验内容的消耗材料,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费负担。
第十九条 教师开展科研、学生开展课外实验活动的材料消耗,由学生自费全额承担,可委托实验管理中心统一购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时,必须按劳动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报名费、办证费和考证培训费(内含材料消耗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中州大学实验仪器、实验实训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我校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实验仪器、更新实验设施。为充分发挥这些实验仪器、实验实训场地的作用,服务地方经济,这些仪器和设施在满足教学的同时,可对外开展社会服务。为规范我校实验仪器及实验实训场地的有偿使用管理,参照《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价费字【1992】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二条 校内单位,借(租)用仪器设备须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条 校外单位租用仪器设备,须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联系人的身份证件,常规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各院(部)利用实验设施开展各类考试、培训,tp钱包最新版下载须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tp官方正版下载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或让校外人员使用学校的实验设施进行任何类型的考试或培训,一经查实,追究院(部)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着谁举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利用学校实验设施开展的培训,培训过程的教师聘任、质量控制及考核由举办培训的院(部)负责。举办各类考试的考评员由组织考试的院(部)负责聘任,考试过程由组织考试的学院(部)负责实施。培训的收费办法及分配办法参照《中州大学国家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则须按《中州大学国家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借(租)用规定
第六条 在不影响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方可借(租)用。所有仪器设备的借(租)用均不允许超出中州大学校园范围。
第七条 安装到位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离原位置借(租)。
第八条 家具、日用品、办公用品及一次性用品一律不外借。
第九条 借(租)用仪器设备应履行规定的手续。校外单位租用时,应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由实验管理中心派专人监督使用,保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安全。
第十条 借(租)用常规仪器设备,主管人员应向借(租)者仔细交代仪器状况和数量、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借(租)用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场地实行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实验管理中心依据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证进行借(租)。
第十二条 借(租)用期间,若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由借(租)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用完后应及时归还。逾期不还者,由借(租)用者按日租金加倍累积交纳罚金,今后实验室不再向其借(租)用仪器设备。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按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进行的实验,课程设计、教学实习一律不收费。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的纵向科研课题,所用仪器设备一律不收费。
第十六条 校外学生实验,按10元/人·次收取实验管理费,其中不包括讲课酬金及材料消耗费。
第十七条 万元(以原值计)以下常规仪器,校内按10元/人·课时收取租用费,校外加倍,按20元/人·课时收取租用费。
第十八条 万元(以原值计)以上仪器设备,校内按20元/人·课时收取租用费,校外加倍,按40元/人·课时收取租用费。
第十九条 如需实验室人员随同前往,应支付其劳务费。
第二十条 所收费用一律交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投资购买的设备,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25%上交学校;另75%作为仪器运行维护及管理服务费,其中的85%用于成本和发展基金,15%可作为奖酬基金,开支部分劳务费或加班费。
第二十二条 由课题组投资购买的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10%上交学校;另90%作为大型仪器运行维护及管理服务费,其中65%用于成本和发展基金,35%可作为奖酬基金,开支部分劳务费或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留存经费。用此经费购买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时按《中州大学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附表 部分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场地收费标准
表 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收费参考标准
序号
仪器名称
启用日期
可测(加工)
项 目
委托测试
收费(元)
本校收费(元)
1
GC9790
气相色谱仪
2007.09
有机物
100(不负责前处理)/500/样(负责前处理)
40/天
2
Agilent1200 液相色谱仪
2007.09
不挥发性
有机物
200/样
25/天
3
Spectrum 100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
2007.09
固体有机物试样
30/样
10/小时
4
机房出租
2007.09
2元/机·小时
1元/机·小时
5
数控加工中心
2007.09
40/小时
20/小时
6
数控铣
2007.09
40/小时
20/小时
7
数控车
2007.09
40/小时
20/小时
8
实训车间租用
2007.09
1.5元/天·m2
9
实验室租用
2007.09
120/天
10
教室租用
2007.09
60/天
注:未列入此表的大型仪器设备租用价格由租用方与实验管理中心商议,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中州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州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相关学院(部),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三条 报名及鉴定工作由中州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以院(部)为单位组织学生报名,所有报名材料汇总到中州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四条 报名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资格审核。本着既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又对考生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审核每一个考生的资格。
第五条 本所除接受本校学生报名外,还可接受其他院校、单位及个人的报名。
第六条 各院(部)应做好鉴定前的培训工作,以提高鉴定的通过率。本校学生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相应院(部)负责培训,校外学生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培训。
第七条 逐步建立中州大学考评员信息库,鉴定时,从考评员信息库中遴选考评员参加鉴定工作。
第八条 认真做好职业鉴定档案的留存工作。鉴定所保存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法规、法令、政策方针等文件资料;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工作安排;考评员档案、证书复印件、编号及上级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和评价意见等;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考核成绩及统计数据、汇总资料等;本所各种鉴定运行计划、总结、报告等(三年)。学院保存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通过学生名单(三届)。
第三章 收费及分配办法
第九条 报名费、鉴定费按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有关规定,由中州大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代收,交上级鉴定部门。返还部分留鉴定所,作为开展工作之经费。
第十条 培训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 培训不使用学校实验设备时,培训费的20%留学校,剩余返还开展培训的学院;使用学校设备时,培训费的20%留学校,15%留实验管理中心,扣除耗材费用,余返还学院;留实验管理中心的费用作为实验室发展基金及实验室管理等相关支出,返还学院部分,学院可自行支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中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级管好全校各类仪器设备,使其在教学科研中物尽其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全校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学校各学院、处室所用的十大类仪器设备,负责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奖惩的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见《中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为二级管理机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房屋、家具、被服、牲畜等五大类固定资产和学校办公用品以及利用切块经费所购置非教学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具体管理。图书馆负责对全校图书馆资料进行统一具体管理。其实施细则由以上两个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所管固定资产以及低值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编号、建卡登账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图书馆每半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汇总全校图书馆资料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机构或个人负责具体工作。这些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因这些人员变动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部门,对于闲置、待处理和需报损、报失、报废的设备应造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进行,不得越权自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设备投资效益,物尽其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提供条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不定期检查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所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半年将二级管理部门以及自己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二章 计划申报、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由学校各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类报各管理部门汇总。各使用部门在申请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要尽可能共用。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论证设备的购置计划,详细阐明购进的设备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创收的作用和所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该设备是否具备安装场地、水电房屋结构、人员配置等条件。准确无误地提出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厂家、单价以及使用目的,以确保新购设备进校后能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益。严防因以上因素考虑不周而产生的积压和闲置。购置困难的设备,可写明替代产品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大型精密仪器、万元以上仪器、新建实验室的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分政府采购和校内自购两种情况。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按有关规定到郑州市财政局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或者批量超过1万元但因工作急需不能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提前三个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本部门购置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汇总后向主管校长报告,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各使用部门提出招标的技术要求及详细技术参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随后由校财务处送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审批资金。
资金审批后交郑州市政府采购办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及性能的指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字后报郑州市政府采购办、郑州市财政局科教文处、郑州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采购程序如下: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由使用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购仪器金额的大小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
1.两千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2人以上人员采购;
2.两千元至五千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考察,使用部门购买;
3.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购买;
4.一万元以上因工作需要自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工会共同考察后,填写采购限价单交由使用部门采购。
采购的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报告和发票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建立帐卡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本部门经费采购的使用部门,凭验收单与发票直接由主管财务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凭验收单与发票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然后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最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设备的数量验收一般情况下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技术质量验收应由使用部门自己验收,一般设备应在到货一周内验收完毕,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在验收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办理退货及索赔。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必须填写技术质量验收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大型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备查。外地购置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部门提货。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用设备的使用、保管与维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管理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收回,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不经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不得将学校设备出租或借出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的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使用部门不得自定收费和自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费,然后按比例部分返回使用部门。返回部分应由使用部门统筹安排,不得变相私分。凡不按规定私自收费的,财务处应从部门岗位津贴中扣除相关费用。学校、部门、个人分成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定期对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不当者可予以收回,管理失职者可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部门间的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调配。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性讨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核对,无误后上报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后实施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理者;
3.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且又不能修配者;
4.仍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需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5.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者。
第四章 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政绩鉴定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仪器设备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
4.指导他人使用时,指导错误或不及时者;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6.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出赔偿费。超过使用年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赔偿原值的5-20%;一般情况可按现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下的,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影碟机、电风扇、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等,除特殊情况外应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元以上的,赔偿时应按未使用期限除以使用寿命乘以单价计算;或者购买相同质量、型号的产品抵付。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使用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责任人赔偿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销卡手续。仪器设备被盗,而使用人(部门)或保管人(部门)经调查没有责任的,可不赔偿。报案后公安部门在半年以上不能追回的仪器设备,作报失处理。
第三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三十三条 赔偿费一般应于审批后一个月内付清。如赔偿价值较高,赔偿人又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查明审批后,可分期或缓期偿还。在偿还期间确有突出贡献者,报校领导批准可减免赔偿。对长期抗拒不交者,经学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可强制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州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主要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国家2002年3月15日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如下:
一、危险物品的采购
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首先严格按需要提出危险物品购置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必须按计划要求的型号、规格、数量到具备销售资格的部门进行采购。
二、危险物品的验收
入库前,保管员应严格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标签是否脱落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检查无误后,记帐入库,按规定保存。
三、危险物品提运
1.装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螺帽、轻装轻卸,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2.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强氧化剂同车装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危险物品的存放
1.化学危险物品,要放入学校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仓库必须具备阴凉、通风、干燥的条件,室温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能超过80%。
2.危险物品的管理,要以安全第一。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
3.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4.剧毒气体严防泄露,不与自燃、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共存。
5.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中,与自燃、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同室共存距离要在2米以上。
6.氯化物不与酸性腐蚀剂共存,自燃、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应在距人活动范围50米处的地下存放。严禁将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存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7.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8.保管人员要熟悉库存剧毒、危险物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定期的进行检查,做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丢失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五、危险物品的领用
1.领用剧毒物品时,领用人写出书面申请,标明剧毒物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试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学院负责人签字批准,由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领取,并填写剧毒物品使用记录,一式三份,保管人、领用人、学院分别保存。
2.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执行,由专人负责借、领、用工作,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用完后,立即送回库房存放。
3.使用危险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执行谁领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全程负责。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并有处理记录,记录处理办法、结果、执行人、负责人等,严禁随意抛洒。
5.领用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库存帐物相符、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领用账目相符。
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自己使用危险物品的不同性质,完善具体防护措施,安排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以确保安全无事故。
七、附录(部分常见危险物品种类)
1.爆炸品如: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等。
2.氧化剂如:高氯酸钾、硝酸铵、高氯酸等。
3.压缩及液化气体如:氧气、氢气、氯气等。
4.自燃物品如:黄磷、硝化纤维等。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金属钾、金属锂、碳气钙等。
6.易燃液体如:醇类、醚、汽油等。
7.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8.腐蚀性物品如:各种强碱、强酸、液溴等。
9.放射性物品如:铀、钍、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10.剧毒物品如:含有氰基、汞、磷、砷、硒、铅等的化合物。
中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凡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意外伤害等预防工作,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除正常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外,未经学校实验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实验室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要责任到人,铭牌标示。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存放要规范、整洁、有序,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生活用品。
五、学院对新上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入学新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实验室消防安全环境和注意事项。所有人员都要具备消防安全常识,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六、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留宿;不得在实验室接待与实验教学或科研等事项无关的人员。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维护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擅自扳动电闸、乱接滥扯电源线路、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烘箱、电烤箱、马弗炉、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要有专人现场管理,用完立即切断电源;严禁非正常工作用电。
八、严格遵守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网络实验室制造、传播有害或不良信息。不得随意拔、插网络线路及设施;不准私自拆卸、搬移任何设备。
九、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妥善存放,专人保管;对剧毒物品要严格执行管理和领用制度。
十、学生实验结束后要做好设备、器材、工具等的复原及实验场所的清洁整理,使之保持正常状态。工作人员要检查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等,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一、学院(或实验教学中心)对各实验室的房门钥匙实行统一管理,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一把钥匙交由学院(或实验教学中心)集中保管,以备急用。各实验室责任人或负责人要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若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寒、暑假前必须对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假期停用的实验室要加贴封条。
十三、学院(部)要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中州大学语音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语音实验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场所之一,分公共语音室和专业语音语言训练室,所装备仪器设备精度高,价格昂贵,操作复杂,环境要求高。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外语语言、语音教学秩序,科学使用语音实验室,提高语音实验室的利用率,特制订语音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如下:
1.语音实验室主要承担我校外语听力课教学任务,课表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使用。
2.需要使用语音实验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使用。
3.保持语音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不得随地抛弃废物,不得吸烟或吃零食。
4.注意上课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学生必须按教师指定位置就座。
5.语音实验室使用者,使用前应认真阅读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控制台操作说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主管人员处理。
6.严禁使用者委托他人甚至是学生代为操作使用;严禁使用者在设备运行期间离开教学现场。
7.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尤其注意设备电源,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使用过程中应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
8.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插、拔、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得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以外使用;确需接入其他设备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用完后自行恢复连接。凡擅自动用设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使用资格。
9.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删除任何已装软件;使用结束应将更改的系统设置恢复,以保证其它教师正常使用;下载教育资源和装入的教学软件,用完自行删除,若需保留,其期限原则上仅限于安排的课时数。
10.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填写《中州大学实验课上课登记簿》和《中州大学实验设备使用情况登记簿》。
11.实验室卫生坚持日常定期打扫的制度,由管理员负责管理。
12.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及相关设施损坏、影响正常教学进行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州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学生进行实验前应认真准备,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清楚实验目的,任务,明确用法,清楚实验流程,熟记操作步骤,复习有关基础理论并接受教师的提问检查。
三、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在实验室内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验;保持室内清洁、安静,不许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及其它杂物。
四、实验前应该对自己所用的仪器、工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动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实验中要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细心观察,认真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抄袭他人数据。
六、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七、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八、实验完成后,须检查实验室水源、电源、气源是否已确实关断,并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清理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凡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由实验教师根据情况(自然损坏除外),按有关规定赔偿;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造成损坏者,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酌情给予或免予处分。
中州大学实验室学生上机实验守则
计算机机房是学校提供给师生学习使用计算机的公共课堂,为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正常教学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上机环境,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2.学生必须按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上机,不得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指导教师有权取消本次上机资格或本次上机成绩。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开的,须经认可教师批准。
3.进入机房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嬉戏,重点机房应按要求穿戴鞋套。其它与实验无关的各类用具(包括雨具、饭盒等)、杂物(饮料瓶、废纸屑等)和食物不得带进机房,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
4.学生应到指定房间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自行调换。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是管理人员进行维修维护,短时间不能排除故障的,经指导教师或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调换。
5.学生上机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教师机和投影仪,不得私自更换键盘、鼠标和插拔接口连线。严禁私自打开主机和拆散内部组件。严禁损坏计算机或配件及其它设备,不得随意将实验室的物品带出实验室外。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如确属偷盗破坏行为者,除以十倍赔偿外并报学生处和保卫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严禁修改系统文件和参数设置及硬盘分区等。严禁私设密码,或在计算机上使用与本课程无关的其它软件,甚至恶意下载运行病毒程序,严禁安装游戏软件和玩游戏,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不得登录不健康的网站,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发布侮辱人格以及反党,反社会等言论,不得随意散播病毒,一经发现将送学生处和保卫处,给予严重纪律处分。
8.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造成损失者,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认识程度和情节轻重,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直至按校规校纪给予处罚。
9.学生实验前应按教师要求进行预习,并写出实验预习报告。实验过程中应按照教师布置的实验要求、任务进行实验操作,发现问题应举手请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进行解答。
10.实验任务结束下机时,按要求填写“中州大学实验设备使用情况登记簿”和《中州大学实验课上课登记簿》,并按正常操作程序关闭计算机,将键盘架推进试验台,电脑椅排列整齐,经指导教师或机房管理员检查后方可有序地离开实验室。
11.学生应按要求及时整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完成后统一交给教师批改。
12.实验时如遇紧急情况,不要慌张,听从实验室值班人员的指挥,按紧急出口标志有秩序的撤离实验室。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实验楼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工作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危险品的要害部位,各类具有易燃、易爆、和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即能引起人身伤亡事故和对社会造成危害。为此,除了对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技术预防,还必须保障实验操作中师生的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因该部位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二、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宋海军
副总指挥:周万春
成 员:狄恩仓 吴博 张朝阳 李红丽 高飞 李晶
2.责任分工
宋海军:负责全面指挥,设备的安全及有效地解决突发事件;
周万春:协助总指挥工作,建立预防措施,加强应急教育,通力协助;
成 员:负责通讯联络及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工作;保护、疏散学生工作;
三、应急原则
1.先救治,后处理
2.先制止,后教育
3.先处理,后报告
四、注意事项:
1.实验物品要摆放规范,每天工作人员巡视一边管辖的实验室。
2.在学生操作之前,要明确要求及示范正确的操作程序,并委托任课教师监管。
3.对一些危险物品要向学生重点强调其危害使用的注意事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五、应急措施
●明火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溶解其他物质时,附近不能有明火。若需点火,应先进行排风,使可燃性蒸汽排出。
3.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水和沙土是最常用的灭火材料。
4.发生火灾报警程序:
①任课教师迅速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同时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②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楼��室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③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领导在向学校、教育局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校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六、明确分工:
①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②消防车到来之后,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③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④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⑤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实验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七、注意事项:
①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②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③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④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实验管理中心工作行为规范
“五不准”工作原则
上午能办的事不准留到下午办;
今天能办的事不准拖到明天办;
一次能办的事不准再办第二次;
自已能办的事不准推给别人办;
需要帮办的事不准只袖手旁观。
“六个一”服务规范
道一声问侯、让一个座位、倒一杯热水、留一张笑脸、做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给一个及时明确的答复。
“七项”工作要求
细致认真、快捷稳健;
精益求精、追求完美;
积极主动、公道正派;
学习提高、实践创新;
吃苦耐劳、服务奉献;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爱岗敬业、奉公守法。
“七条”工作禁令
1.严禁上班迟到早退,随意旷工。
2.严禁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禁止嬉笑打闹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工作日午餐非公务接待的饮酒,相互宴请或其他任何理由的酗酒而影响下午工作。
4.严禁借工作之由吃、拿、卡、要,严禁收受商业贿赂。
5.严禁服务态度生、冷、硬、横。
6.严禁不作为、无作为、乱作为。
7.严禁办事推诿、扯皮、拖拉。
提高工作效率的“九项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及主辅岗制;
2.首接负责制;
3.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
4.限时办结制;
5.及时反馈制;
6.服务承诺制;
7.工作公开制;
8.绩效考评制;
9.失职追究制。
实验管理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为实现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备化,工作运行高效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议制度
一、周五上午召开行政例会,听取各科长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部署下一周工作。
二、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会议,集中进行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或部署安排阶段性的工作、学习。
三、召集各院(部)负责人会议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
五、会议讲求实效,节约时间。
第二条 考勤制度
一、出勤和考勤:按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实行考勤制度。
二、请销假制度
1.凡请病假的人员,一天以上的交医院证明。手续不完备的按事假对待,病假超过3天以上者,由校人事处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对月请病假日历7天(含)以内的月岗位津贴照发,超过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发。
2.国家规定的婚、丧假3天,产假90天,护理假30天视为出勤,岗位津贴照发。
3.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以上交校人事处由校主管领导审批。事假结束时及时销假,否则,逾期按旷工记。
4.凡经批准履行相关手续请事假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实际请事假的日历天数减发,半天以内事假可不计,但月超过2次(不含)以上的,按实际请事假的日历天数报到校人事处,且计入部门个人年终考核及各种评优评先。
5.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并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旷工0.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
旷工1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0%;
旷工1.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
旷工2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40%;
旷工2.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60%;
旷工3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80%;
旷工3.5天者,减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旷工4-15天者,减发两个月岗位津贴;
连续旷工15天者,全部累计旷工30天,停发当年岗位津贴。
6.事假超过半个月,病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一天的取消个人年终考核良好以上资格及当年的各种评优评先。
7.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岗位,又不能及时到岗的视为缺岗,累计三次视为旷工。请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上、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上的,按学校规定不再增发当年本人同职务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8.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及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到未到而又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者,由本单位每次(按0.5天计)减发本月岗位津贴的5%。
9.出现责任事故或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除按学校规定扣发当事人当月10%-30%的岗位津贴,并承担相应责任。
10.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不执行学校规章制度者,实验管理中心有权退回人事部门,不予继续聘任。
11.非在编人员按以上制度参考执行。
第三条 事务处理、工作接待行为规范
一、执行“五不准”工作原则,“六个一”服务规范,“七条”工作禁令和“提高工作效率九项工作制度”。
二、注意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提倡讲普通话。首接人在接待(办)过程中必须做到诚心、热心、耐心、细心,有礼有节,讲究文明礼貌用语。接打电话时,以“您好,实验管理中心”开头,“再见”结尾;接待来访者时,以“您好”开头,“再见”结尾。说话要和气,接待要主动、热情、礼貌。
三、不得在工作时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四、不得私自引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和办公室。
五、临时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应告知去向和联系方式。
六、要保持良好的仪表,衣着整洁,举止大方。办公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 日常事务管理规定
一、来往公函、文件、公章、复印、印刷、用车管理
(一)来往公函管理
1.无署名的校内外公函、来电,由中心办公室处理,并按规定签收、登记、传阅、签批。
2.以中心名义发布公函、通知等文件,由相关部、室专人起草,经中心主任审阅、签发,备案、建档;为方便管理,文件编号文采用“实验管理2年第号”的格式。重要通知、规定可提请校发或校办转发。
(二)介绍信、公章、印章管理
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相关规定,严格公章、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三)复印、打印及印刷管理
1.复印机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主要用于工作所需报告、报表、函件、单据、合同等文字资料的复印。复印密级文件、资料须按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管理部需打印份数和字数较多的文字资料,经中心主任审批后,联系印刷厂承办。
(四)人员外出及机动车辆管理
1.因公务使用校内或租用校外车辆外出,按级别权限,逐级报告、请示、批准。部、室人员因公务外出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中心主任因公务外出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2.外出人员必须高度注意人身、财物安全。
二、文书档案及设备器材管理
(一)文书档案管理
1.中心设文书资料档案室,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2.文书档案包括上级文件和本部门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往来公函、合同书、技术档案、各类统计报表等。各部、室的文书档案由部、室主任和有关业务人员保管,定期整理,建档保存。重要资料移交中心档案室或学校档案馆。建档存档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监督执行。
3.凡属上级及学校签发的正式红头文件、部门通知、工作简报、工作动态,均需在相关部门登记,并按学校关于文件收发、传阅的规定及时送中心主任阅批。各类文件阅处完毕,应定期交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
4.对密级文件按保密制度管理。
(二)设备管理
1.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含直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由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专门管理。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设备办理报增、建帐、建卡手续。
2.到国资处和后勤处领取或外购所需办公用品、卫生洁具、实验材料等低值消耗材料,需拟定清单,由中心主任批准。
3.制定实验教学用耗材购置、领取、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4.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外借、调拨、报废等事先须经主任审批,通过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外借、调拨、报废仪器设备。
5.使用及管理人员应精心管理使用现有设备器材,如发生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业务学习
倡导、鼓励、支持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业务培训与进修;开展实验技术与管理研究。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划分责任区,各部、室应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因失职引发事故,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下班时应注意检查实验室和办公室门、窗、水、电是否全部关闭。注意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
三、加强各部、室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采用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手段;实验室电脑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记录信息要妥善存储,确保随时调用。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业务经费的使用实行事前请示、逐级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需各部、室事先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需校领导签批的,由中心主任请示校领导。
二、各项经费开支的报销需部、室负责人和经手人审核签字后报中心主任签批。并严格执行校财务处有关报销的规定。
三、继续探索实验室开放制度,严格遵守收费政策,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执行,严禁任何形式的私自收费,一经查出,立刻解聘有关责任人。
四、安排工作餐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且工作餐一般安排在校内。
五、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工作计划、总结、考核
一、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质量。
二、实行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奖惩制度。各管理部、室应于年初制订工作计划,修订常规工作日程表,并于期末、年末进行工作总结、交流、考核。
三、适时修订实验管理中心日常工作时间表。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提高工作效率九项工作制度细则
为推进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实验管理中心实行提高工作效率九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及主辅岗制。岗位责任制及主辅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本部门、科室的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责任的基础上,为防止空岗误事,在岗位之间,实行备岗或顶岗的责任互补制度。主岗是本岗位的业务主办者,辅岗是协办者或替补者。当主岗因故暂时空(缺)岗时,由辅岗接替主岗办理相关事务,保证岗位职责的履行。
一、明确本部门职能职责。
二、主辅岗之间职责明确。主岗责任人因故空(缺)岗时,必须提前向辅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辅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辅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行使主岗的职责权利时,要与主岗责任人及时沟通,重要事项要登记备案。辅岗责任人对办理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三、主岗和辅岗责任人不得同时空(缺)岗。在正常工作日内,不得另行限制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四、主辅岗责任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失职者,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实行首接负责制。首接负责制是指首先接到服务对象的来文、来电、来访(来信)、工作接洽、询问事宜的工作人员,即首接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给予办理、引导、介绍或答疑的责任制度。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负责地告知询问事项,属职责范围内事项,快办、办好,负责到底;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引导询问人到承办处办理,承办人须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建立首接登记制。
一、首接人应全面准确地了解来访、来函、来电、工作洽谈或询问者的意图(重要事项要登记备查),并积极作为,属于自已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立即办理;暂时不能办理的要承诺办理时限,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按否定报备制度规定,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二、不属于自已工作范围但属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地把来访者或来函、来电引导到或转交给相应负责人,重要事项应进行登记交接。承办人须一次性告知来访者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
三、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首接人要向来访或来电者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联系或告知电话,必要时应把来访者引导到相应部门;对于来函要及时转到相应部门办理,并按文函处理规定进行登记。
四、首接人在接待(办)过程中必须做到诚心、热心、耐心、细心,有礼有节,讲究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以“不知道”“我管不了”“不归我管”“找××人去”等之类的话推诿搪塞;应一次办结(告知)的事项,不得出现多次办理的情况。
五、对首接人处理事情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实行积极作为与否定报备制。是指对工作事项要积极主动办理、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而给予否定的,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否定理由及依据告知交(申)办方,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的制度。每位工作人员要以积极主动、满腔热忱的态度对待工作,对所处理每一工作事项,能办的事马上办,难办的事想方设法办,不得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如需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协作办理,应主动与之协调,协办方要积极配合;确实不能办理给予否定的,要向申办方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报告上一级领导。
一、承办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必须积极、主动、热情,对所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作为,能办的马上办,难办的事情要想方设法办。
二、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不能消极等待,杜绝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现象,更不能将矛盾和问题上交。
三、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而给予否定的事项,要将否定情况及理由(必要时要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报告上一级领导,并向交(申)办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解释说明。
四、对不积极作为、轻易否定交(申)办事项和不实行否定报备制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且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申报、审批事项,必须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所有申报、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部门内部的政务运行都必须规定完成时限。
一、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向校内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同时,对所承办的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立即处理,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无故刁难;对于条件不完备的交(审)办事项,要做出合理解释,并一次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三、对于领导和上级单位交(批)办的事项,承办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结。
四、对于需要会商和协调其它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承)办单位应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必须向交办(当事)单位说明事由,并尽快办结。
五、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办理且未反馈信息的审批事项,可视为同意,一切责任由审批方负责。
六、未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实行及时反馈制。及时反馈制度是指必须对承办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关情况和最终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尽快告知交(申)办方的制度。
一、对上级有关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交(申)办方。
二、对教学单位、师生员工等的申办事项,属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按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过程,必要时要登记备案。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文、电、函等形式的交(申)办事项,应按首接负责制的要求尽快移交到相关单位,同时将交接信息反馈给交(申)办方。
四、如因情况复杂,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向交(申)办方作出说明,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并应积极作为,尽快办结。
五、对于因失职而造成信息反馈延误或遗忘的主(承)办者,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对产生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以服务教学、方便师生、高效迅捷为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和标准,向院部、师生公开。
第七条 实行工作公开制。对本部门的办事制度、程序、时限、要求、承诺、岗位人员职责等要全部公开,自觉接受院部、师生监督。
第八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一套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办法,对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其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九条 实行失职追究制。本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师生利益遭受损害的,按其损害后果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1、岗位说明: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管理者,承担实验室的建设、日常管理、改造、实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
2、岗位职责:
2.1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2 确定实验室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组织各类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科研实验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
2.3制订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提出考评意见。
2.4 组织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2.5 组织实验室设备、仪器 、材料、工具等购置、维修计划,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及验收工作。
2.6 制订规章制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好技术保障工作。
2.7 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8 抓好实验室设备的开发利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9负责实验室人才、设备、技术积累等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做好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2.10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实验室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
2.11完成学院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实验技术人员基本岗位职责
一、按照实验要求准备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材料、标本、工具等。
二、实验前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三、实验完毕要整理好仪器设备等实验物品,检查电源、水源和门窗等是否正常关闭,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日志。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简单维修,排除一般实验仪器的常见故障,对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负责实验室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工具、材料、试剂等物品)的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的日常管理。
七、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八、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
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报、采购、报销及日常管理流程
为了更好地实现我校“服务实验教学、方便广大师生”的原则,结合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报、采购、报销以及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现面向全校公告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流程。
一、低值易耗品简介
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其单价不超过800元。其范围包括:
1.材料:凡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气体、食品加工材料等。
2.低值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和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能长期使用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实验小动物等。
二、低值易耗品申报、采购、验收及报销流程
三、低值易耗品日常管理及领用流程
四、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请表
《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请表》参见附表。
五、说明
1.由于资金预算、采购等原因,各学院(部)应根据实验教学实际需要如实集中申报,其他时间不接受零星申报。
2.由于实验教学开始时间的差异及实际实验活动存在临时调整等情况,请申报老师在开始实验教学前2周再次联系实验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以确定最终申报购买低值易耗品的相关情况。
3.《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报、采购、报销及日常管理流程》及《实验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申请表》见:学校主页 教辅机构 实验管理中心 服务指南。